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规定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恢复供气之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但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