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