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经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决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经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