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