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相关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