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保护对象的普查认定、维护修缮、抢险利用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改善等工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