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作为实施保护、管理的依据,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