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第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作为实施保护、管理的依据,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