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合理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统筹各方资源,建立房屋收购、产权置换、古厝租养的运营平台,促进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利用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要求,不得损害其历史文化价值,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序良俗。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