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