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学校、监护人和相关部门应当对有发明创新能力或者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予以鼓励,并为其探索、发明、创新,创造有利条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