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对未成年人负有照护、教育、培训、监护救助职责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研学机构等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