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监护指导、心理支持、康复救助、社会观护、个案帮扶、社区矫正、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等社会活动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