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未成年人开展适时、适度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学校、幼儿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进行心理辅导,提供必要的帮助,不得泄露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信息。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