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设立欺凌投诉、求助通道,公布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联系人、联系方式,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定期排查,做好早期预警、及时上报等工作。发现有学生实施下列欺凌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一)殴打、脚踏、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六)其他对未成年人构成心理伤害、身体伤害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