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公开发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学校、幼儿园应当落实健康第一教育理念,保证未成年学生的课外活动、娱乐、休息、睡眠时间。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根据学生的需求为学生提供普惠性的午餐服务和午休设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