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应当密切关注未成年学生的到校、离校情况,保障其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可以通过提供延时服务、集中看管、兴趣小组、体育社团等必要支持,与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做好接送衔接。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