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制度,采取日常巡查、定期检查、技防监控等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场地设施、食品安全、校车乘车安全、文体活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开展校外研学、社会实践等活动,应当建立安全保障机制,明确安全保障责任,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未成年学生安全。
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卫生环境和条件,以及为未成年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服装、教具、餐具、体育运动器材等学习、生活用品,应当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