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和指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学会自主管理时间,提高自学、自理、自律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实施不安全行为、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未成年人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等情况的,应当立即寻找;发现涉嫌引诱、胁迫、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