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火灾、触电、烧烫伤、溺水、中毒、锐器损害、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防触电、防溺水、防火灾、防欺凌、防诈骗、防拐卖、防动物伤害、防性侵、安全出行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应对危险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