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需要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人员密集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的;(二)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值班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