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悬挂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