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五十一条有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加强自身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和专业技能训练,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根据消防员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医学检查等方式连续性地监测消防员的健康状况,及时采取干预措施,提高消防员的身心健康水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专职消防员的工作性质、劳动强度,依法保障其劳动报酬、职业补贴、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