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建立的志愿消防队,承担本单位或者辖区内的日常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巡查和火灾扑救等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