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和救援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配备应对下列场所发生火灾所需的消防和救援装备:

(一)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型商业综合体;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运输车辆;

(三)新能源生产、储存、销售企业和电化学储能电站等使用场所;

(四)其他消防救援难度较大需要特殊装备的场所。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统筹消防和救援装备资源,保障重大灾害事故的灭火救援需要,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