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并完善相应保障措施,发挥其在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的骨干作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单独或者与邻近乡镇、有关单位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