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并完善相应保障措施,发挥其在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的骨干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单独或者与邻近乡镇、有关单位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