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四节 消防宣传教育第四十三条有效单位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在岗前培训、防火检查和巡查、消防演练等工作中,教育有关人员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掌握消防安全知识,提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能力。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