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单位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在岗前培训、防火检查和巡查、消防演练等工作中,教育有关人员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掌握消防安全知识,提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能力。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