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消防防灾教育场所,为居民提供防火灭火、防灾减灾、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帮助公民掌握消防安全知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公益消防宣传教育;在农业收获季节、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和消防宣传月期间,应当集中开展公益消防宣传教育,传播消防安全知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