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四节 消防宣传教育第四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置消防宣传教育设施,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升逃生避险、自救互救技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