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置消防宣传教育设施,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升逃生避险、自救互救技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