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小型生产加工场所和从事销售、储存、餐饮、休闲娱乐、教育培训、养老福利等服务的小型场所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加强本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以及仓储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鼓励配备避难逃生器材。

利用村民自建住宅从事生产加工、住宿、餐饮等家庭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落实居住区与生产经营区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