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单位可以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测和维护保养;具备国家规定消防技术服务从业条件的,也可以自行开展。

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二人;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控制功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可以由一人值班。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