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器材等进行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其他单位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和巡查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由参与检查、巡查的人员签名,存档备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