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配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单位委托开展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消防安全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