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节 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当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并满足消防技术标准。既有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以及消防安全要求。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