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当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并满足消防技术标准。

既有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以及消防安全要求。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