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以及电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的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二)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筑物架空层、地下车库、地下室以及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停放或者充电;
(三)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四)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
(五)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前款规定的区域或者场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相关警示标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