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以及电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的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二)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筑物架空层、地下车库、地下室以及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停放或者充电;

(三)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四)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

(五)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前款规定的区域或者场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相关警示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