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下列群众性消防工作:(一)确定本村庄、社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二)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器材、装备;(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检查;(四)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等。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