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可以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科学知识普及、现场教学和学术交流等活动。鼓励各类湿地科普馆、展览馆、宣教馆等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和支持学生走进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接受自然教育,增强湿地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