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湿地修复工作,恢复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对破碎化严重或者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综合整治和修复,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修复湿地应当符合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