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加强湿地污染防治,减缓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
各级人民政府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湿地生态环境污染。
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充分考虑湿地资源承载能力,适度控制利用规模,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