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第三十一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并配合进行指导和教育。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帮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