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第三十二条有效未成年学生旷课、逃学的,学校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要时进行家访,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指导和帮助。无正当理由的,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督促其返校学习。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