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Chapter 4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Article 31In force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并配合进行指导和教育。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帮扶。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