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并配合进行指导和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帮扶。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