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禁止徒步穿越、露营、温泉洗浴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