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渗水的厕所、化粪池和渗水坑;(二)设立粪污、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三)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随意丢弃和处置农药包装物及清洗器械;(四)从事畜禽养殖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五)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