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渗水的厕所、化粪池和渗水坑;

(二)设立粪污、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

(三)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随意丢弃和处置农药包装物及清洗器械;

(四)从事畜禽养殖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五)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