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实施责令工业企业停产停业报告制度,执法部门对企业作出停产停业决定前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确需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