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实施责令工业企业停产停业报告制度,执法部门对企业作出停产停业决定前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确需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