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落实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清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预警提示、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案例展示、指导建议、告诫约谈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