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保障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整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人民调解员等法律服务资源,根据企业意愿指导规范内部法务管理和法律风险防控,解答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培训,协助企业化解涉法风险和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