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存量建设用地等要素资源,科学制定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鼓励市场主体依照相关规定结合自身需要选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用地方式。对涉企用地遗留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分类解决。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